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之探析

www.fqwsa.com 2025-06-10 合同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之探析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是不是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规定确定法院管辖的问题,一直存有不一样的理解,法院在处置上也不尽相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不是可以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也就是解决此类纠纷管辖权的重点。

在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看法:1、物是客观存在的所有物体和现象,人也是物的范畴。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具备物质化特征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该法中没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更未对“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作出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排斥人身保险合同对该条约的适用。所以说人的寿命和身体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2、《保险法》第十二条仅对“保险合同标的”作了概念,该法中没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更未对两者在法律上进行区别。《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财产险和人身险,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约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讲解。对合同条约有两种以上讲解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讲解。”适用该条约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有益于弱势群体权利义务的保护。所以说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因为人身不是物,不可以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没有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仅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

笔者认可第三种看法,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应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Tags: 保险法 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