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法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准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致使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质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复议决定,多次邮寄送达均未妥投,已尽到审慎的送达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