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贵州某食品公司(王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行董事、检验员,李某某任公司监事、供销经理)与惠水县某贸易公司合作。2020年9月十日,贵州某食品公司职员按供货信息生产蛋糕后,供销经理李某某在明知检验员王某某未对生产的拔丝肉松蛋糕进行检验的状况下,将不真实的出厂检验报告拿给惠水县某贸易公司检查验收。2020 年 9 月 11 日早晨,惠水县某贸易公司将它中的1979 个拔丝肉松蛋糕,分别送至惠水县大龙婴幼儿园、岗度婴幼儿园等 18 家婴幼儿园。婴幼儿园员工检查验收后,当日中午在校婴幼儿食用,下午食用该批蛋糕的部分婴幼儿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经黔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惠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后认定,本次婴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与贵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蛋糕有关。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生产的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足以导致紧急食源成人两性疾病。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以贵州某食品公司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指标的食品罪,王某某、李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指标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王某某、李某某夫妇适用从业禁止。2021年7月7日,法院对贵州某食品公司判处罚金五万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并判决王、李二人自刑罚实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有关工作。
考虑到案件侵害了海量在校婴幼儿的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1月24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庭调解,由贵州某食品公司、王某某、李某某连带承担支付销价格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