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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法律责任

www.fidibu.com 2024-09-25 法律综合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获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根据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时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用的要紧设施、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与预防污染环境的要紧设施、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

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与预防污染环境的要紧设施、部件的;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职员定额和适航地区的。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员工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未根据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推行检验的;

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质状况不相符的;

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别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Tags: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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