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继承人舍弃继承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但现实日常,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表示舍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还是较为容易见到的,总是有的人在表示舍弃后,继承开始时又想参与遗产分割,这就涉及继承开始前的舍弃遗产申明有无效力的问题了。
针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一样的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依据国内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舍弃需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舍弃的并不是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可以舍弃,即便舍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舍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建议觉得,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不是可通过协议明示舍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作限制性规定。假如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则此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支持第二种建议,该行为是附期限行为,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该承诺便生效,而依据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承诺一旦生效,不能随便撤销。
应该注意的是,假如继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胁而作的承诺,则可以撤销。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还是比较大的,在舍弃继承前,应该先做小心考虑,不可妄下决定。假如明确想要舍弃继承的,可以在继承开始时,遗产分割前作出意思表示;若是在继承开始前作出的或者是由于被胁迫做出的,发生纠纷时可以咨询有关律师,提供专业辩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