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别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别结论;
(七)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